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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来源:区政协提案委 发布时间:2020-08-19 16:12:32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7月28日政协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审查、交办、办理、督办、反馈各环节。区政协负责做好联系、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畅通渠道、搭好平台、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借助区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完善和畅通广大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提案承办单位交流情况、表达诉求、有序参与、凝聚共识的机制和渠道,有效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  提案选题协商。提案者应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围绕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注重选题前的协商,增强提案选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应积极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并提供客观翔实的信息资料供提案者参考。区政协通过邀请区级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各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区政协全体会议前,面向区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广泛征集提案线索,召开提案征集座谈会,就提案选题方向进行交流协商,向提案者寄送提案参考选题,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地区小组要协商组织好集体提案,每年提交集体提案1件及以上。

第五条  提案审查协商。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统一设置的提案组,根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批准的提案审查工作方案和授权,负责大会提案的具体审查工作,对收到的提案逐一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案,并确定承办提案的主办、协办和分别办理单位。在提案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提案者、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商。所有提案的审查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提案委员会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及时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第六条  提案交办协商。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按照职能职责确定承办单位,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及时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与承办单位协商后交办。承办单位对需改交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改交申请,由交办机关决定是否改交。

第七条  重点提案遴选协商。区委、区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区相关领导审定;区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提出,主席会议审定。区领导和区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交办。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在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由各专委会根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结合年度工作选取,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协办公室交办。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并组织实施,督办情况送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建立和完善政协组织、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有效沟通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以提高满意率、办成率为目标,主动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活动,共商办理方案,通过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电话或网络沟通、信函联系等方式,就提案办理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交换意见,积极采纳落实合理建议。形成正式办理复文前应征求提案者的意见。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征询意见表。提案主办、协办、分别办理单位之间应就办理和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提案办理一般应当在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办结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坚持和完善区领导和区政协主席会议、区政协各专委会和区级部门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机制。不同层面重点提案的相关视察、调研、办理协商会等督办活动,均应邀请提案者、提案附议者、同类提案提出者、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利益群众代表参加。重点提案的办理应制定协商工作方案,注重办前调研和协商,实行面对面沟通协商的方式,增加协商密度。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参与办理工作,就提案意见建议深入协商,并审签办理复文。

第十条  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全区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区政协每年选择部分承办单位,以评议或走访等方式对其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可联合或分别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督促检查,重点对办理复文中承诺落实但尚未落实的、提案者多年反复提出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加强协商督办和跟踪落实;有序推进提案与提案办理复文同步公开。

第十一条  采纳反馈。区政协提案委协助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区领导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专报、复文等作出批示的,应推动相关提案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应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办理重点提案和办理5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最迟于当年10月底前向交办机关和区政协提案委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区政协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上听取区委、区政府等系统办理情况通报,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区政协主席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区领导和区政协相关专委会领导带队视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席、副主席负责督办重点提案的相关工作。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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