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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来源:区政协提案委 发布时间:2020-08-19 16: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2014年7月20日政协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28日政协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资政建言、凝聚共识,按照中央和市委、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委员地区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紧扣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地区小组,应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履行职能。

第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集体提案先进单位,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等,区政协每年应予表扬。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九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扬,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地区小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同其他省、市、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区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界别、委员地区小组,可以本界别、委员地区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联名或联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其余提案者作为附议提案者;

(五)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会期间的提案,应规定截止时间;闭会后的提案截止日期为当年930日,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为次年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视察评议等活动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基本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经综合考虑确定其中一件提案为主提案,其提案者为第一提案者,其他提案为并案提案,其提案者为并案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提案内容不属于本区范围的;

(十三)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二十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建议案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对提案内容较为集中或重要的意见建议,可采用《提案专报》等方式报送有关区领导和区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按照职能职责确定承办单位,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及时会同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交办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申请改交,由交办机关认可后重新交办。

第二十四条  对个别已立案的提案,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可以撤案。

第二十五条  提案审查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提案者。区政协提案委应编印《提案立案目录》及时分送各界别、专委会、委员地区小组,供委员了解提案立案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提案的区级有关部门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及有关人民团体、各镇街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交办的提案进行办理,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能够采纳落实的,应及时采纳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采纳落实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纳落实;对确实不能采纳落实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提案办理一般应在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办结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延长办理时间的,需向交办单位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并在提案交办后3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书面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第三十条  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和并案处理的提案,办理复文回复第一提案者,同时抄送联名提案者和并案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者单位;界别、委员地区小组或联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和组长。区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复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办理复文均须通过书面和区政协网提案办理系统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函右上角括号内按ABCD四类标明办理类型。所提问题在当年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类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需跨年度逐步解决的用“B”类标明,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类标明,所提问题因政策法规无法解决可作工作参考的用“D”类标明。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承诺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提案,应主动跟踪办理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者;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应加强检查督促、追踪督办。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提案者可通过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或直接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及时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再次复函。如经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写出书面说明报送交办机关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办理重点提案和办理5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最迟于当年10月底前向交办机关和区政协提案委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区政协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上听取区委、区政府等系统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提案工作联络员制度,积极组织联络员参加区政协活动;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六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上年度提案办理情况及满意度评价在次年召开的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书面通报。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七条  提案督办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工作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提案督办由区政协提案委提出提案办理工作建议,主席会议审定。提案督办可采用重点督办、民主评议、联合督办、专题协商、视察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以及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四十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提案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交办。区委、区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相关区领导审定;区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提出,主席会议审定。区政协提案委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应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区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

第四十一条  重点提案由区领导、区政协主席会议、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督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协助督办。

第四十二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采用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报送《重点提案摘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四十三条  区政协适时开展提案双向评议,由区政协提案委负责提出评议工作建议,主席会议审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开展联合督查。

第四十四条  重点提案办理和提案民主评议结束后,区政协提案委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办理结果应在新闻媒体或区政协网站公布。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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