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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1 15:52:25 浏览次数: 【字体:

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常委会主持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会务,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的职责:

(一)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恍叹龆ㄏ陆烨牟渭拥ノ?、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二)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市政协所作的决议;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协商讨论区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各专委会、委员地区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区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

(九)决定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协商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定、决议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会前应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与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常委会议的,须提前向政协办公室请假,经政协主席批准。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在常委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委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委会决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区政协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组织有关机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常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由秘书长负责检查和反馈。

第十八条 常委会决定或拟决定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时,可由主席会议作适当调整,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认可。

第四章 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的规定、决议,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按时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传、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等工作,促进团结和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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