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责的主体。政协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申请辞去政协委员的权利;
(七)在受到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四条 政协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
(二)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的义务;
(三)遵守和履行本会会议决议的义务;
(四)遵守和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义务。
第三章 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五条 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区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自觉学习。
第六条 建立政协委员学习制度。政协委员任期内,要分期分批地接受统战政协理论知识的集中学习培训。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地区小组要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把学习活动与履行职能、调查研究相结合。选派委员参加全国政协、市政协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第七条 政协委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坚持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提高政协委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章 政协委员的履职考核
第八条 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区政协(含各界别、专委会、委员地区小组)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位政协委员每年应当至少提交一份政协提案、撰写一篇社情民意信息。区政协办公室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提醒谈话、警告处分和撤销委员资格处理。
(一)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提醒谈话:
1.未经批准同意,一年内不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2.未经批准同意,政协常委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区政协常委会议的;
3.未经批准同意,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区政协(含界别、专委会、委员小组)组织的委员活动的;
4.一年内没有提交政协提案或撰写社情民意信息的。
(二)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党的统战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政协章程》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受到两次及以上提醒谈话的;
4.其他情形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
(三)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
3.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处分的;
4.其他情形应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十条 提醒谈话、警告处分由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提醒谈话由分管专委会及委员地区小组的副主席组织实施;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由政协主席会议提出,政协常委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建立政协委员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请假,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常委因故不能参加常委会议的,应提前向政协办公室请假,经主席批准。因故不能参加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的,应及时向活动承办单位请假,经有关领导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均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 建立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每年年末,政协办公室对委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受到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向委员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和推荐界别进行反馈,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委统战部。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的履职考核由区政协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界别、专委会及信息中心、委员地区小组等部门提供委员履职考核依据。
第五章 政协委员的调整与增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资格的;
(二)调离本行政区域,不能正常履行职能的;
(三)职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不能代表参加界别继续履行职能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能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补委员:
(一)委员名额出现空缺;
(二)委员结构需要调整;
(三)职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
(四)统战、政协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 届中委员调整和增补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