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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1 15:54:52 浏览次数: 【字体:

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在全委会议、常委会议闭会期间履行政协职能的作用,进一步推进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合作方针,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协职能。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重庆市政协所作的决议,以及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

(一)审议本届区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二)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三)协商讨论本地区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及政协工作的重要事务,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区政协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拟定常委会的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的重要文件;

(六)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七)审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它报告,审议专委会和委员地区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活动安排;

(八)审议本届区政协机构的设置、变动和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并提交常委会议决定;

(九)协调区政协各参加单位相互关系,讨论加强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方面的重要事宜和活动安排;

(十)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和日期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九条 主席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条 举行主席会议时,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等,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需要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重庆市大足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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